凡人事档案委托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代理人员和代理单位,需及时将代理期间形成的人事档案材料送交省人力资源市场档案室归档。
一、归档范围
代理人员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参照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八)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包括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婚育材料等)。
其中代理人员《就业报到证》(指改派至我中心的《报到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录用员工登记表》、《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各类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更改(认定)姓名等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等重要的档案材料,务必及时归档。
二、归档要求
(一)代理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人事档案材料。归档材料必须真实、完整,文字清楚有形成材料的日期,须加盖单位公章。
(二)归档材料一般应当为原件。证书、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三)档案材料应在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及时归档。本人送交档案材料需携带代理手续,单位送交档案材料须携带《归档材料交接清单》。归档材料如有证书类材料需出具相应证书原件,经核实后现场退还单位或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