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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报指南—卫计委

时间:2018-08-03 16:15       点击: 次       来源: 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     

一、计划生育审核相关问题解答:

(一)什么情况下受理计划生育审核?

当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受理,并负责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二)什么情况不予审核通过?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并经其户籍地反馈情况属实的,予以审核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政策外生育的;
2、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非法收养的;
3、处于政策外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怀孕期间的;
4、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5、当事人拒不配合、多次劝说无效,致使核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重新申请吗?

申请人或其申请随迁人员政策外怀孕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出现哪些情况会取消申请和入户资格?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其计划生育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审核已通过的取消入户资格。
如果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入户名单公布前发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取消入户资格。

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退回);
2、《积分入户申请人婚育情况承诺书》(表式在积分入户专网下载)。
3、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或双方)婚姻状况为“离异”和“再婚”的,(均)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
4、现有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申请人须提供其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合法收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

(二)如果提交了第三个子女的合法生育或收养证明,还需要提交第二个子女的证明吗?

可以只提交第三个子女的证明。

(三)“合法生育证明”包括什么?

因全国没有统一制式的要求,因此根据各省的实际情况,包括《生育服务证》或《审批证明》,或户籍地统一制式的相关证明。

(四)“合法生育证明”遗失或破损至无法辨认,原发放单位又不予补办怎么办?

由原发放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政策内生育的证明(包括夫妻双方姓名以及子女的姓名、出生年月、政策属性等内容)。

(五)“合法收养证明”包括什么?

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子女证》。

(六)提交材料有时限要求吗?

在积分服务窗口受理后应即时将需提交的上述材料送至110号审核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七)提交的材料还退回给申请人吗?

提交的材料经查验后,留存复印件,部分原件退回给申请人。

二、积分入户计划生育审核规定:

(一)当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时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予以受理,并负责对其计划生育情况进行审核。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核通过:
1、 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政策外生育的;
2、 第三个及以上子女为非法收养的;
3、 处于政策外第三个及以上子女怀孕期间的;
4、 其他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
5、当事人拒不配合、多次劝说无效,致使核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三)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其计划生育情况,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故意隐瞒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审核已通过的取消入户资格。如果申请人在审核通过后、入户名单公布前发生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取消入户资格。

三、卫计委积分落户材料清单:

1.申请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退回);
2.《积分入户申请人婚育情况承诺书》(表式在积分入户专网下载),原件(不退回)。
3、申请人及其配偶一方(或双方)婚姻状况为“离异”和“再婚”的,(均)须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
4.现有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申请人须提供其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合法收养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退回)。
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提交以上证明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接待窗口咨询电话:022-24538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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