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收到后台网友留言咨询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其实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它体现的是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时间的长短,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条件。
那么,视同缴费年限到底是什么?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视同缴费体现的是劳动者在实行个人缴费之前的劳动贡献,是劳动者能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及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对于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没有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是无视同缴费年限。
各类人员的视同缴费年限该如何界定?
1. 计划经济时期的全民、集体企业固定职工
1992年12月底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93年1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计算为缴费年限。
2. 劳动合同制工人
1986年9月底前按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从1986年10月起,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为缴费年限。
3. 计划经济时期的临时工,以后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
最后一次在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1986年9月前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为缴费年限;1986年10月以后从事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计算缴费年限。
4. 转制事业单位的职工
在单位转制前期间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5. 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在2014年9月底前在原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
6. 军队退役人员
2012年6月底前退出现役,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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