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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了解的7个职工档案问题!

时间:2018-11-17 11:52       点击: 次       来源: 档案通     

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档案对我们的职场和生活依旧具有重要的凭证和参考价值,影响着我们升职、评职称、退休等等问题,所以接下来的7个职工档案问题必须得了解。
 
职工档案为什么重要?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业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这些材料(职工档案)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认定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年龄、特殊工种岗位时间的重要凭证,也是职工获取国家规定的职业(执业)资格、一定职位不可或缺的重要材料,在人事管理要求严格的单位在聘用和选拔人员时必审材料。
 
档案关系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可知,劳动合同是确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直接劳动关系存在状态的重要依据。
 
所以,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一方劳动,一方支付劳动报酬,这样才能形成劳动关系。如果仅仅是由用人单位保管档案,而未在用人单位工作和领取劳动报酬,则劳动者和该用人单位仅存在档案保管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
 
职工档案不在单位,单位还需要为其缴纳社保吗?
 
社保的缴纳是以劳动关系存在作为前提的,所以不管职工档案是否在单位,职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都应该享有社会保险。
 
对于职工档案存在职介中心,用人单位无法为职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可以以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比例计算,一次性付给职工,再由职工个人前往职介中心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
 
劳动关系解除后,需及时转移职工档案
 
当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义务转移职工档案,职工档案随其劳动关系转移而转移,并由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保管。
 
企业职工职业调动、辞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开除、辞退等,应有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到其新的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部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对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企业不按规定转移职工档案,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失业期间档案由谁保管?
 
领取失业金期间,档案由户口所在地的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保管,是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程序中由单位转递到人社局的。
 
档案丢失对退休有什么影响?
 
档案对退休的影响主要在于一些方面:退休年纪方面,如果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以档案最早记载为准;在缴费年限方面,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而视同缴费年限是根据档案相关材料加载来确定的。

所以,档案丢失将影响退休年龄、确定工龄、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等,这都会影响养老保险金的计算。
 
档案丢失怎么办?
 
档案丢失应及时向原工作单位或者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有关个人档案丢失情况说明,补办相关档案材料,提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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