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18】7号中‘取消全市统一的中级、初级职称认定。’”及“《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号”的工作部署,自2018年6月30日起我中心暂停办理人事代理人员初、中级职称认定工作。
为了便于更好的开展“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工作,我中心将依据上级文件及中心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在中心网站发布,请持续关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