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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才服务中心档案服务指南

时间:2018-09-15 14:42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档案查阅

(1)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单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携带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有效证件查阅。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
(2)其他单位如设有党委(含独立总支),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携带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须党委盖章)和有效证件查阅。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查阅时不得随意圈划、抽取、折叠、涂改。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拍摄)。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出具档案证明及政审(考察)

(1)亲属、经历、未刑、履历等公证证明。本人携带身份证、公证处介绍信(或相关告知单)办理。其中经历、未刑公证须带单位现职证明,注明进单位日期、至今在何部门从事何工作(须原件)。 
(2)养老、特殊工种、购房、年休假工龄证明。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或相关告知单)、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3)入党、入职、参军、升学、出国(境)等政审(考察)。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4)存档证明。本人携带身份证办理。需要注明抬头单位的,应提供单位介绍信或相关规定。
(5)按照相关规定由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单位或本人携带介绍信及相关规定、经办人有效证件、本人身份证办理。 

其他业务

(1)职称评审档案信息核对。本人或单位携带职称评审表等表格办理(工作单位须先盖章)。
(2)借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所在党委派专人携带介绍信(党委盖章)、经办人有效证件借用。
(3)跨省市调动。本人携带身份证、外省市商调函办理。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中心可审核“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盖章;根据书面要求出具“同意调出函”;通过机要转递人事档案。

注意事项:商调函须由县以上政府人社部门或有跨省市调动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盖章)开具。如为中心集体户口,外省市有政策先审档案再调户口的,须提供外省市政府人社部门的书面说明。

办理跨省市调动前须与上海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完退工手续。中心仅提供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服务,其他如“体检”、“工作鉴定”、“婚育证明”等应至相关部门办理。调动人员须将外省市要求的各项手续在人事档案转递前办妥,档案一经转递将不再提供相关人事服务。档案管理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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