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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服务指南

时间:2018-04-18 16:28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办理依据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12月2日人发[1996]118号);

(二)《关于印发全省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基本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4]27号);

(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4]90号);

(四)《中共山东省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2014]9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发[2015]48号)

(五)《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六)《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75号);

(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鲁人社字[2017]57号)。

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聊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楼(聊城市东昌东路66号)。

办理条件

拟申请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流动的流动人员,均可依据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申请材料

(一)未办理就业手续的流动人员档案接收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聘用单位接收证明信及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盖公章)。

(二)离开原单位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手续办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有关流动(辞职、辞退、退职、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等)证明;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原单位负责办理的需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核后并开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调函》办理档案接收手续;

(三)档案接收后,按相关规定要求审核档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档案原管理单位;符合要求的在《流动人员档案接收登记表(薄)》登记后,移交档案管理科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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