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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考生作弊将记入诚信档案

时间:2019-05-07 10:20       点击: 次       来源: 档案通     

未成年考生、成年考生、在职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纪作弊会有怎样的处罚?山东省教育厅近日印发《关于从严治考切实加强教育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山东教育厅解读了“通知”主要内容。
 
从“通知”中了解到,要严肃处理考试违纪作弊,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的考生,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该科考试成绩”“报名所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考试成绩无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等相应处理。将未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记入其综合素质评价档案,2年内不再发生考试作弊行为的,可将记录从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删除;将成年考生的作弊行为,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把作弊考生情况向其所在学校或单位通报,在校学生由学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在职考生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通知》中指出,要追究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考点管理混乱责任、考区治理不力责任,倒查考风考纪教育管理责任。

监考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有如下7种情形之一,属失职渎职行为:安检不规范、不认真致使考生将手机、电子设备等违禁物品带入考场的;未发现考生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实施作弊的;未及时制止和处理考生违纪作弊的;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的;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卷丢失、损毁、泄密的;参与考试作弊的;其他违反监考管理规定的。招生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有如下5种情形之一,属主考、副主考失职渎职行为:考场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的;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试题、答卷丢失、损毁、泄密的;考试中出现重大考试事故的;其他违反考点管理规定的。招生考试机构应当通报考点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主考、副主考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考区有如下4种情形之一,属考区负责人失职渎职行为:发生2个(含)以上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各有五分之一(含)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发生重大考试事故,造成恶劣影响,形成重大舆情事件的;考试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出现管理事故的;其他违反考试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考区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倒查考风考纪教育管理责任。将考风考纪作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立德树人和教育管理水平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出现作弊情况较多的学生所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已获先进称号、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对辖区内多所学校出现较多作弊学生情况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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