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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档案材料归档

时间:2018-08-16 15:58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一、申请条件

人事档案在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

二、办理流程

提交申请材料 → 审核申请材料 → 申请材料齐全正确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正确的,不予受理,告知补正 → 审查鉴别归档材料内容,根据材料的内容和用途判定其保存价值,确定是否属于档案内容,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退回不予接收;对手续不完备或不规范的材料,退回材料形成部门重新制作或补办手续 → 属于归档范围且符合归档材料要求的,审核无误后予以签收 → 材料及时归入当事人人事档案

三、办理材料

1、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
3、归档材料。

四、归档材料内容

归档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类:履历材料(包括各类人员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简历表等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包括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鉴定、考察、考核、审计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反映个人科研学术水平、培训等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更改(认定)姓名、民族、年龄、籍贯、国籍、党龄、工龄等材料;
第六类:加入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和民主党派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包括县团级以上各种表彰材料、正式命名授予英雄、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事迹材料、立功受奖、嘉奖材料、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从事专业工作三十年人员材料等);
第八类:处分材料(违法犯纪材料、处分、刑事判决、行政拘留、通报批评等材料);
第九类:工资、福利待遇、招工、录(聘)用、调动、任免、入伍、退伍、转业、退(离)休、辞职辞退、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证明、出国(境)、各种会议代表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五、注意事项

1、经办人为人事档案当事人的,上述申请材料项中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即为人事档案当事人有效身份证;
2、人事档案当事人委托他人经办的,人事档案当事人身份证可以提交复印件,但复印件空白处须由人事档案当事人签署“委托***办理材料归档”意见并签名;
3、属于归档的材料应为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材料内容应完整齐全、规范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并有承办单位或个人署名及形成材料的日期。归档材料规定由单位审查盖章的,应有单位盖章;
4、归档材料的文字应是铅印、胶印、油印、打印或用蓝黑墨水、墨汁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5、归档材料应为原件。特殊情况存入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应由原件保管单位注明并加盖公章。一般不得用复印件或扫描件代替原件存档;
6、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的归档材料不得擅自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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