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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档案管理服务办事指南

时间:2018-04-24 17:42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申请条件:人事档案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或拟将人事档案存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的流动人员、毕业生等可申请。

办理材料:人事代理协议、个人身份证明、其他单位开具有的调档函等

(一)档案调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的程序。

1.持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开具的调档函(商调函)到档案所在地办理调档手续;

2.原管档单位将档案严密包封后,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至人事代理部;

3.经代理部审核,确认档案材料完整、齐全、真实后,编制档案号,录入进库;

4.签署《人事代理协议》;

5.经审核档案材料不完整的暂不建档,持人力资源市场人事代理部签发的《档案审核材料反馈单》到出档案单位补齐档案材料。档案材料需在《档案审核材料反馈单》签发之日起30日内补齐,逾期退回发档单位。

对转入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档案的审核要求:

1.毕业生档案须具备以下材料:高中学籍材料、在校学习成绩单、毕业生鉴定表、就业通知书;

2.辞职、自动离职、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人员档案必须具备以下材料:原在职的全部档案材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工资审批表,如该人员原先是干部身份,档案材料中必须有就业报到证转正定级材料和辞职批复文件;

3.档案材料必须根据中组部印发的在(组通字〔1996〕14号)文件的精神对档案材料的十大类进行整理归类;

4.档案必须由转入单位密封并加盖公章;

5.如档案材料不全,由档案管理员填写“档案材料审核反馈单”。待转入单位将档案材料补齐后方能建立人事档案和档案寄存关系,并寄给回执。如果30天内未寄回所缺材料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人事代理部将退回原收到的档案材料;

6.经档案管理员审核,转入档案材料符合标准的,向转入单位开据接收回执。

(二)档案调出自治区人力资源市场的办理程序。

1.代理人员持调档函(商调函)到代理部办理调档手续。

2.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档案的转递须通过机要交通或由调档单位派人事干部持介绍信及有效证件领取,不准交由本人自带。代理人员因特殊情况急需出档的,可选择通过邮政局EMS快件邮寄档案,费用自理。

(三)单位查阅档案的程序

1.单位开具查阅档案介绍信,申明查阅理由,派人事干部(中共正式党员2名)持有效证件前来查阅。

2.人事干部在查阅登记本上写明查阅的时间,材料名称、份数、理由等,并由查阅人员签字。

3.在指定的阅档室查阅档案要,不准携出室外,严禁圈划、抽取、折叠、涂改、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任何人不准查(借)阅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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