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通

微信服务号

咨询热线: 022-24420808

您当前的位置: 主页>政策指南>四川>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办事指南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办事指南

时间:2018-07-08 15:15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相关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31号)
 
服务内容:

因相关单位需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依据档案记载为存档人员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

办理地点:成都市青羊区小南街99号二楼服务大厅
 
申请条件:

1.人事档案托管在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人员;
 
2.档案内有需要证明事项的相关记载。
 
申请材料:有效身份证原件。
 
注:1.单位办理另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办理另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存档证明在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大厅自助设备打印;
 
(二)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服务大厅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予以受理,开具相关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
 
3.申请人凭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在窗口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上一篇: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转出指南

下一篇:没有了


相关阅读:

公司新闻

热点资讯

知识库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