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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时间:2018-04-25 11:44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1、什么是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按照相关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社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管理(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据统计,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各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共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6615万份。
 
2、如何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

答:由于流动人员就业流动性强,其人事档案可能会在多家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转递,如材料补充不及时,就可能出现档案材料不全的问题,从而影响档案再次转递。对此,我们从既方便群众办事又维护档案严肃性考虑,提出实行档案接收告知承诺制,对缺失不同情况的材料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可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对缺少关键材料的,采取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经本人作出书面知情说明、承诺补充材料后予以接收,或与原工作单位(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协商退回并补充材料。
 
3、初次就业流动人员取消办理转正定级等手续有什么影响?

答:转正定级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统包统配”的计划分配制度下,用人单位为见习期满毕业生办理的一种人事手续。随着市场化就业制度的逐步建立,以及就业和社会保障领域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到不同性质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有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予以规范,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员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已经失去原有人事管理作用。为此,《通知》提出对初次就业流动人员今后取消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取消转正定级材料后,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考、聘用、招用流动人员时,可参考档案中的劳动合同、企业录用手续等材料及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认定参加工作时间和工作年限。
 
4、为什么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答:行政(工资)介绍信是办理行政关系转接、明晰工资发放情况的材料。在改革开放初期,流动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下海”,他们的人事关系和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进行档案托管,在档案转递时也按照“单位人”管理模式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深化改革和公共服务的不断发展,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也逐步转变职能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流动人员之间无行政隶属关系,不为其发放工资,且流动人员的薪酬和工资关系在他们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不需要档案管理服务机构重复确认。按照简政放权、优化流程的要求,《通知》提出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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