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06-30 15:28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一、 办理条件
被查(借)阅人员的人事档案托管在我中心。
二、 查借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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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国安等国家机关因侦查、审理等需要查(借)阅有关人员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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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查(借)阅本单位员工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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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招考录用审查需查(借)阅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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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审查需查(借)阅的档案。
三、查借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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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单位应派专人两名以上(中共党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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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应在阅档室或指定的地方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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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者不得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对档案内容应严格保密,保障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不准从中抽走档案材料,不准交无关人员和存档人员本人翻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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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借)阅档案时应爱护档案,注意保持档案整洁,保证绝对安全。严禁在阅档时饮食、吸烟,损坏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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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摘录档案内容的,应征得档案管理部门同意。对摘录部分,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写明出处及日期,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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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的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以下档案材料原则上不予以复印:各类毕业生登记表、入党志愿书、政审及表现证明(含本人及家庭关系)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处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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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如借阅需提供单位的介绍信;如遇办理预备党员转正需借阅党员材料的,须提供由党组织盖章的《借用党员材料介绍信》。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用后应及时归还。
四、办理时限
条件符合材料齐全,当场办理。
五、办理地点(以档案实际存放库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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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路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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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开福区华夏路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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