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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说明

时间:2018-04-21 16:48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保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文件精神,现就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作以下说明:

一、归档材料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人事档案委托广东省人才服务局管理。
2、在人事档案托管期限内形成的应归入人事档案的相关材料原件。

二、归档重点:

1、建立、解除、终止聘用的证明材料和劳动合同类材料;
2、职务聘任、职称晋升、技能鉴定材料;
3、表彰奖惩及社会荣誉称号类,由颁发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
4、再继续教育等学籍材料;
5、外语、计算机等级类信息登记审批材料;
6、加入党团、社团组织类材料;
7、就业、转正、流动、失业等人事管理类相关材料;
8、社保缴纳记录等材料;
9、个人基本情况变更类材料;
10、根据文件要求,其它应归档的人事档案材料。

三、归档要求:

送交我档案部门的归档材料,必须是完整、真实,文字清楚,对象明确的原件。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正式文件材料,须加盖单位公章。

交送的归档材料需经过档案部工作人员认真鉴别,严格审查,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因人事档案材料未能及时归档,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代理单位或个人自行承担,例如:无法依据档案材料出具相关证明、影响政审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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