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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调出工作指南

时间:2018-04-21 18:00       点击: 次       来源: 人才中心     

一、工作依据

1.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2]199号)。

二、企业单位调出

1.所需材料
(1)调入所在地人社部门(县处级以上)或人才交流中心开具的调档函;
(2)托管合同;
(3)原托管单位的离职证明。

2.申请做意见加盖公章的材料须在档案调出前办结

3.档案整理完毕后随机要通道寄出

三、政府、事业单位调出

1.所需材料:
(1)调入单位或所属上级人事部门开具的调档函;
(2)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录用相关手续或文件(如空岗卡、海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等);
(3)托管合同;
(4)原托管单位的离职证明。

2.申请作意见加盖公章的材料须在档案调出前办结

3.档案整理完毕后由机要通道寄出(或由单位人事部门专人携带调档函及介绍信取走)

四、办结时限

手续齐全,个人档案十个工作日内交机要寄出,单位批量转出二十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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