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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在天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时间:2018-09-01 14:24       点击: 次       来源: 档案通     

现如今,跨省流动就业在全国各个地区都普遍存在,所以也就存在在多个城市都有社会保险参保记录。为了国家和地方积极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流动人员对于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关注度也普遍提高,为此天津人社局就符合哪些条件能在天津领取养老金给出了答复。
 
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下列人员待遇领取地确定为天津: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户籍都在天津市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天津市,并且在天津市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也不在天津市,且最后一个缴费年限(不包括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参保地位天津市的外省市户籍人员;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天津市,且在每一个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天津市户籍人员。

5、《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实施前已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天津市,实施后没有在转出的外省户籍人员。
 
满足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将来退休后将能在天津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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